為有效解決住房困難群眾的住房需求,避免企業等單位自建公租房出現違規分配、使用和長期空置等問題,依據國家、省、市住房保障政策最新要求,日前,江西省南昌市印發《關于進一步提高企業等單位自建公租房使用效率的實施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實施意見》)。
《實施意見》要求,單位自建公租房應主要面向本單位職工配租,解決單位職工的住房困難問題,優先保障民政部門認定的本單位的脫貧解困對象、符合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住房救助對象。申請對象應為本單位的職工,包括在編在崗人員、聘用人員、離退休人員等,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。公租房建設單位應制定公租房配租實施方案,明確申請條件、審核流程、房源位置、房源數量、配租方式、租金標準等內容,并報送所轄縣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。
《實施意見》指出,在確保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依申請應保盡保后,可將房源作為人才用房、管理或周轉用房。其中,人才用房原則上不超過所建公租房總量的10%,管理或周轉用房不超過所建公租房總量的5%,并允許預留不超過所建公租房總量10%的房源滿足后續發展需要。經所轄縣區住房保障部門同意后,公租房建設單位可將剩余公租房房源進行“團租”或交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向社會公開配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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