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信用中國(云南昆明)網站信息顯示,云南嘉誠礦業有限公司因違反建設項目“三同時”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為被罰20.9萬元。
文書號“昆生環罰〔2024〕12—05號”行政處罰決定顯示,云南嘉誠礦業有限公司因違反建設項目“三同時”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為,違反了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第十五條“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,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、同時施工、同時投產使用。”、第十九條第一款“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、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,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,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;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。”之規定。
昆明市生態環境局依據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、參照《云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和基準規定(2023年版)》中自由裁量基準規定,對云南嘉誠礦業有限公司違反建設項目“三同時”制度一案裁量基準確定罰款209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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